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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明翰大学 | 公民新闻时代的媒体自由
指南者留学 2023-01-02 21:15:45
阅读量:1324

正如我在《公民新闻时代的媒体自由》一书的引言中所说,“新闻业已经发生了变化”。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已经永久性地改变了媒体生态,并通过使独立出版商和公民记者等新参与者进入媒体市场,以及通过改变新闻生成、发布和消费的方式和速度,使媒体范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方面,这些变化对传统机构媒体的生存能力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影响了在该行业典型的公司机构结构中工作的记者能够履行其“监督者”角色,并对公共话语和公共领域做出积极贡献的程度。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加剧了企业对机构媒体的所有权所产生的压力。这些压力促使在这种结构下工作的记者发表吸引大众观众和广告商的内容,而不是从事高质量、但昂贵和耗时的多样化公益新闻。

 

然而,另一方面,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不仅消除了生产和传播内容的技术和财务障碍,允许任何有互联网接入的人与大众即时交流。它们还使记者能够绕过机构媒体的结构和一些“规范”,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将记者从占主导地位的所有者和企业所有权模式强加给新闻界的一些约束和压力中解放出来。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消除了这些障碍,使公共空间中出现更多的声音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公共领域的民主化;公民新闻的崛起引发了一场争论。事实上,公民记者不再是言论自由的异类,这是我书中的一个核心主张。相反,它们是我们如何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核心。

 

正是媒体生态系统的这种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媒体范式的转变,以及这对我们理解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管的意义,以及对相关法律的意义,例如诽谤、隐私、藐视法庭,以及我们如何管理在线匿名和假名,这真的让我着迷。因此,这是我的书和我正在进行的研究的核心动机。

 

在我讨论我认为这一切意味着什么,以及我在书中提出的主张之前,我想先解释一下我所说的公民新闻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我认为公民记者很重要。

 

公民新闻


关于公民新闻,首先要说的是,它并不新鲜。事实上,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然而,是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出现,真正为新闻向“公民”开放提供了手段。

 

由于公民新闻所涵盖的活动范围很广,因此不容易定义。在最原始和最粗糙的一端,它可能是一个人提供某种对公共话语有贡献的事件的一次性“内容”。然而,对于其中一些博主来说,这可能触发,也已经触发了一段旅程的开始,在这段旅程中,他们的新闻活动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对公共领域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另一端,在最复杂的情况下,公民新闻可以包括在机构媒体结构之外运作的行动者,除了名义上的“专业”记者,它甚至可以将专业记者以个人身份写博客,而不是作为机构新闻和广播媒体的一部分(事实上,我在书中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新闻业的裁员如何导致独立记者数量的增长,这些记者随后与前雇主竞争,这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削弱新闻界的财务生存能力)。

 

在这一端,来自世界各国的公民记者以无数种不同而有影响力的方式为公共领域的健壮性做出贡献。例如,我在博客作者与时代报业有限公司诉讼的背景下详细讨论的博客Night Jack,获得了2009年奥威尔博客公民新闻奖。该博客的作者理查德·霍顿(Richard Horton)曾是一名在职警察,他用化名讨论自己的工作,批评政府部长和警察行动。据授予“夜杰克”奖的评委称,该博客的爆料内容提供了“对警察日常生活的宝贵洞察”,让观众“深入了解了警察的职责”。“政治博客Guido Fawkes(作者Paul Staines)的内容也受到了评论界的广泛好评,该博客的广泛影响力也是大法官莱韦森在调查媒体文化、实践和道德时提交的证据的主题。”

 

然而,可以说,公民新闻对公共领域的积极影响在冲突或危机局势中最为明显,这些局势给机构媒体及其记者带来了重大危险和/或无障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记者在“专业”记者通常无法到达的地区对事件进行“实时”“实地”报道。它们不仅提供了主流媒体能够出版或广播的替代内容,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它们报道了机构媒体本来会或已经完全错过的事件。我们在COVID-19大流行最严重的时候看到了这一点,不幸的是,我们现在在乌克兰冲突中再次看到这一点。

 

此外,公民新闻通过博客帮助机构媒体变得更加透明,比如Jim Romenesko的Poynter Institute MediaNews,在他看来,Poynter Institute MediaNews不仅是新闻业的饮水机,也是新闻观察者的饮水机。因此,公民记者除了通过提供重要和多样化的公共利益内容来充当公共监督者之外,还发挥着另一项至关重要的民主功能:通过揭露不公平和不准确的报道,他们使“专业”记者和机构媒体更加负责任。

 

媒体的功能定义

 

我认为,媒体自由权的增强属于被定义为“媒体”的行动者,这种权利是一种为民主参与的具体积极目标服务的自由。因此,它为媒体实体提供了高于非媒体实体的特权保护,但也因此带来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认为有两类言论自由:(I)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和(ii)媒体自由,言论自由应该与媒体自由区别对待。

 

在当今世界,公民记者通过报道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对公共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能够确定媒体自由的受益者,对这项权利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然而,目前对谁属于哪个群体的分类存在差距或混乱,因为有一个可定义的行为者类别,作为公民记者,实际上是“媒体”,但并不总是被视为此类。这是因为传统上用来定义媒体的方法,以及因此应该受到加强的媒体自由权约束的人,往好里说是没有价值的,往坏里说是多余的。由于公民记者在新闻采集过程和公共利益新闻的出版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作为自己的出版商,还是作为机构媒体使用的新闻来源,这种情况是有问题的。

 

公民记者所处的困境是可以理解的。支撑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的主流哲学理论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对真理的论证,尤其是在网络表达的背景下,是思想的市场。然而,这些自由意志主义的论点是基于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通讯手段。在我看来,它们不适合21世纪的演讲,也不适合现代媒体,而互联网、社交媒体和公民新闻是现代媒体的核心组成部分。就目前情况来看,有关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的法律落后于现实。因此,法律将媒体自由作为一个规范概念的处理需要现代化,但法律要跟上,其理论基础也必须与时俱进。

 

因此,在这本书中,我提供了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替代框架,并在21世纪传播手段的背景下理解媒体自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挑战,最终改善了进入公共领域的途径。

 

为了促进这种现代化,我提出了一个新的媒体功能定义,将媒体与非媒体参与者区分开来。我把这称为媒体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概念,它的基础是社会责任理论和民主自治的论点。我认为,尽管互联网创造的条件意味着自由意志主义已经成为网络言论的主导规范范式,但在现实中,社会责任理论为现代媒体提供了更合适的基础。从本质上讲,这两种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自由意志主义规定言论自由是绝对的,因此不会传播与言论自由权和媒体自由权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而在社会责任理论下,这种自由附带着对社会、雇主和市场的责任和义务。社会责任理论提供的这一基础支持了它的前提,即确定谁是“记者”的标准应该是公共话语的某些规范(换句话说,行为人传达的言论类型)和职业行为的标准(例如,合乎道德和诚信的行为,以及发布基于适当研究以核实其出处和来源的内容),而不是行为人的教育、培训或就业。反过来,这种界定媒体的功能方法而非制度方法决定了谁应从加强的媒体自由权中受益,并受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

 

简而言之,其定义如下:(1)自然人和法人(2)从事收集公众关注、兴趣和意义的信息的过程(3)意图并为其目的向部分公众传播该信息(4)同时遵守管理研究、新闻收集和编辑过程的客观标准。这些标准将包括,例如,花在研究故事上的时间,以及确保信息的来源和可靠性。

 

因此,这一概念的话语规范和行为标准创造了一个门槛。在此范围内运作的行为者被归类为“媒体”,因此有权享有被定义为此类的利益,而在此范围之外运作的行为者则不能享有同样的地位和随之而来的保护,当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他们仍然受到言论自由的一般权利的约束。

 

在这一点上,我应该补充一点,在提出这些主张时,我认为,尽管媒体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概念与罗伯特·波斯特的参与民主理论有相似之处,但它克服了与进入公共领域有关的问题。波斯特的核心论点是公共话语中的平等,而不是公平地获得它:因此,每个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人都应该拥有平等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国家应该平等尊重已经参与舆论形成的人的想法和意见,但不能引入确保公平参与的机制。因此,波斯特的理论所提供的言论自由保护范围被缩小到那些已经对公众舆论做出贡献的人,这意味着它倾向于重现有利于占主导地位的演讲者的不平等,而损害较弱的演讲者。因此,他的理论在结构上主要局限于机构媒体和占主导地位的在线平台,因为它排除了无法获得或难以获得公共领域的团体或个人,这些团体或个人可以是公民记者或任何数量的替代或少数群体的声音。

 

在这一点上,波斯特关于参与公共领域的概念与媒体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概念产生了分歧。与参与式民主理论不同(参与式民主理论可以说只是维持公共领域的现状),媒体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概念并不关心行动者由于其教育、培训或就业,或因为他们已经或曾经对公共话语做出了贡献而具有制度“地位”。相反,它通过规范地确保任何遵守其平等适用于所有公民的职业行为标准和话语规范的行为者能够作为媒体使用公共领域,从而扩大了公共领域。简而言之,我认为在本书的最后一部分,这个概念框架可以帮助处理由于现代媒体环境而存在的一些法律挑战。例如,它可以:(i)通过协调演讲者和听众的利益,提高匿名和假名演讲的可信度;帮助维护公正审判,同时允许公民记者查阅法庭文件和法律程序;(三)在反诽谤法的框架内更好地促进和保护媒体自由;并(iv)提供一个概念性的基本原理,以支持修改后的监管计划。

 

注:本文由院校官方新闻直译,仅供参考,不代表指南者留学态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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